今天给各位分享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最新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删去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五十七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24号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2月30日市政府 第9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收缴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1、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缴纳说明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4、日前,《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公布,办法规定,取消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5、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47%,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28%,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
6、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删去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五十七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2、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缴纳说明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会员卡(以下简称会员卡)的管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4、在园区公积金制度推行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力资源环境,健全和完善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特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九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删去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五十七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缴纳说明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在园区公积金制度推行取得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人力资源环境,健全和完善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的特情,制定本补充规定。
1、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区的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环境,维护职工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员、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3、云南规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石油化工项目。**例如炼油、石化、合成氨、氯碱等。煤化工项目。**例如煤气化、煤制油、煤制气等。有机化工项目。**例如有机合成、精细化工、医药中间体等。
4、经批准设立的区外专业化基地,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最新版、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