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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管。
第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城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按照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储备,保证储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3、基建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按“盒(卷)”整理,整理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4、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2、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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