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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割
工业应用地如果想要分割转让的话,那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行。
首先就是必须要去支付土地的出让金滞纳金,另外就是要支付相关的税费,必须要拿到使用权证才可以。另外就是工业用地在分割转让的过程当中是不可以改变土地本身的用途,另外也是不可以改变原本的建设规划。其次工业用地在分割转让的过程当中,这块土地的权属不能够有争议,如果有争议的话也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
工业用地是可以分割的,因为工业用地审批的面积比较大一个企业又用不了这么多的土地,因此,被回来的工业用地可以分割成几块工业用地所以,工业用地是可以分割使用的,是要按照工业企业的用地情况和工业企业的大小来分割工业用地的面积所以,工业用地是可以分割使用的
针对工业用地分割、合并中的产权操作复杂、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年初,张家港市在苏州市率先出台专门文件,规范推进处置工作,以满足不同规模、类型、发展阶段的企业多元化用地需求。截至4月底,全市累计办理工业用地分割、合并业务8宗903亩。
张家港市明确适用范围。出让合同对宗地分割、合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如宗地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法权证,且无抵押、无查封的,可以申请办理分割、合并;法院裁定分割、合并宗地的,依裁定意见办理;因公共利益、规划调整等需办理宗地分割、合并的,结合实际予以办理。
张家港市严禁炒地牟利。对“双合同”监管(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项下宗地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合并;确需办理的,权利人应自6年监管考核期满后提出,凭属地政府验收达标意见书申请办理宗地分割、合并。
张家港市加强批后监管。分割、合并后宗地必须保持原有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发生变更,具备工业用地条件,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设宗;位置相邻的工业用地合并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剩余年限。
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6号)第二条第5款规定,宗地一经确定、登记,宗地边界不得随意调整。
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同意。
2、如涉及土地转让的,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即(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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