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有工业用地如何分配房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国有工业用地如何分配房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可以分割。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产权证区分工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区分。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五十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七十年,当然,在产权证上有个二维码,用手机扫描后各种信息都能知道。土地使用性质就说明是工业用地还是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转让规定的条件:
工业用地取得的使用权是划拨土地的话,那么该土地要转让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转让。
如果是工业用地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对于受让人拟改变原工业用途中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实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已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建筑总面积25%以上。
4、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它是一个与土地和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将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针对工业用地分割、合并中的产权操作复杂、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年初,张家港市在苏州市率先出台专门文件,规范推进处置工作,以满足不同规模、类型、发展阶段的企业多元化用地需求。截至4月底,全市累计办理工业用地分割、合并业务8宗903亩。
张家港市明确适用范围。出让合同对宗地分割、合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有约定的,如宗地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合法权证,且无抵押、无查封的,可以申请办理分割、合并;法院裁定分割、合并宗地的,依裁定意见办理;因公共利益、规划调整等需办理宗地分割、合并的,结合实际予以办理。
张家港市严禁炒地牟利。对“双合同”监管(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项下宗地原则上不允许分割、合并;确需办理的,权利人应自6年监管考核期满后提出,凭属地政府验收达标意见书申请办理宗地分割、合并。
张家港市加强批后监管。分割、合并后宗地必须保持原有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发生变更,具备工业用地条件,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设宗;位置相邻的工业用地合并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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