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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农村整体规划,私自将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造窑、建房的。或未经批准及使用虚假信息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都属于违建建筑。
对于这些违法建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有权对违规建房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土地上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
(3)可以并处罚款。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农村违法建设的,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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