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业用地房屋赔偿标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业用地房屋赔偿标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可以要求赔偿。
协商不成的需要评估土地及地物的价格,具体方法的申请评估鉴定公司评估。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条里包含这几类含义:
1. 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才可以实施征收;
2. 征收工作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以“排危解险”等名义在对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即将被征收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灭失,是违反征收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
3. 补偿应当公平、合理。该规定与2011年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有不同之处,即征补条例中只规定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不包含合理补偿原则。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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