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历史遗留工业用地确权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历史遗留工业用地确权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坚持依法依规、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民主协商、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同时,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严格区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和实施后的矛盾性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的矛盾纠纷不能照搬《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产生的矛盾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在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性很强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因此解决这个时间段的矛盾纠纷应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处理。把握好以下三点:
1、对“农转非”人员土地的处理。
在2003年3月1日前村委会根据当时的政策对“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进行调整的,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管理的,应予以认可,不能推翻重来。
第二,已将“农转非”人员土地收回并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经营管理的,应审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如果程序合规合法应待承包期满后收回;如果程序不合规的,应终止合同并收回承包地。收回的土地应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第三,将“农转非”人员的土地收回后还没有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可以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农转非”家庭户申请返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决定是否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
2、对农村散养“五保户”土地的处理。
关心、照顾“五保户”的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对自愿关心“五保户”的行为应予以肯定。对农村散养的“五保户”在生前有社会人员代为照顾起居生活和死后安葬等监护义务的,该“五保户”的承包地在其死后可以由社会监护人员在本轮承包合同到期前代管。对无社会人员代为监护的农村散养“五保户”的土地,在其死后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按机动地性质进行处理。
3、对外迁户土地的处理。
历史遗留房契不能直接用于宅基地确权。宅基地确权需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当地政府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契只能作为证明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辅助材料之一。因此,历史遗留房契不能直接用于宅基地确权,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3种情况
1、历史建成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
2、未批先建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历史遗留问题无证房申请确权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个人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3. 购房发票。
4. 实际居住确认书(由辖区派出所出具)。
5. 原籍的户籍证明,身份证。
6. 原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正式职业证明(原为农业户口人员不提供)。
7. 务工单位介绍信,工作已满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8. 从事经营或者生产性活动的,提供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由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稳定经营证明及缴纳税款票据。
请注意,每个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略有不同。为了确保您的申请能够被顺利受理,最好先咨询当地的房管或社区管理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历史遗留工业用地确权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历史遗留工业用地确权政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