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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
2、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
3、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招拍挂”个人认为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4、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一定年期),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重新挂牌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工业用地到期或闲置,那就需要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先储备然后通过重新挂牌另行出让,这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精神,也是杜绝浪费土地的一个有效措施。
可以的,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可知: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以及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划拨工业土地可以出租,但划拨工业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划拨工业用地就是国有企业用地,实际上属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每年都提取土地使用费,所以出租这样的土地就相当于出租临时不用的固定设备,属于盘活土地,是符合经营活动的。
M0用地意思是指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和协同生产空间等新的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新的建设用地分类。是在原有的M类工业用地中,增加M0类型的用地。即融合创意、设计、研发、清洁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附加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是盘活新区既有土地资源的一种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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