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加快开展底线工业用地盘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加快开展底线工业用地盘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目前有的省市已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规定。比如: 广东出台的《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措施 》,山东出台的《 国有建设用地弹性供应暂行办法 》 , 河北出台的《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 》, 北京出台的《 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等。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是需要被罚款的。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最新政策为:
工业用地闲置满两年的,是可能被收回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以外,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各地采取协商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低效工业用地,重新供地开发建设。
探索政府统一收储再开发机制,支持国资平台统一收购整合开发。支持探索自主改造、国资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及连片开发、统租统招等方式,因地制宜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再利用。坚持以用为先,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工业用地。
根据我找到的信息,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了加强和改进国有建设用地中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强化土地利用效益。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其中提到了要推动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细则如下:
1.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划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3.按照“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盘活、质量提高”,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各级政府要着力推动土地立体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国土、工信、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体系和相关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推广复合利用、循环利用等节地模式,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开展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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