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业用地居间服务协议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业用地居间服务协议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签订居间协议。
1.事业单位人员属于公职人员,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公职人员不能从事居间服务的工作。
2.居间协议是指协助别人进行买卖或提供贷款的行为,与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法律法规不符。
3.如果事业单位人员违反规定签订了居间协议,可能会受到相关的纪律处分甚至是法律追究。
因此,事业单位人员不应该签订居间协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业用地居间服务协议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业用地居间服务协议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