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抵押资产工业用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抵押资产工业用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然不宜抵押。但如果土地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有权利用自己的资产进行融资。
不可以
不可以抵押。 公共设施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不属于个人,所以是不可以进行抵押的。其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经济效益。则此时该公用设施用地应当可以抵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抵押资产工业用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抵押资产工业用地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