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业用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业用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业用地转让规定的条件:
工业用地取得的使用权是划拨土地的话,那么该土地要转让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转让。
如果是工业用地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对于受让人拟改变原工业用途中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实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已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建筑总面积25%以上。
4、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土地确权是政府行为,村干部是土地确权工作的主体人,村干部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与村民因土地确权面积的多少发生争议,应以上一轮土地调整的帐本登记为准,如原帐本登记模糊不清,不能认定,只有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核实,确认村民应得承包土地面积。
违法,不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确权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律依据:《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 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在的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2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确权土地只有权威性的机构通过你所在大队确认上级批准才能确权,确权有确权书,确权书上有公章,不是任何人能夠确权的,有的大队个别人私自批准什么的,那都是不合法的,没有任何意义的,他当领导算数,他不干了,任何人都是不承认的,那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业用地权属争议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业用地权属争议案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