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先要看这块土地的性质,是农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还是商业用地?不能违反土地性质来进行使用。如果不是住宅用地,那么你是不能建房的。要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不过通常都不会批准的。
2、如果国土部门批准了,或者该土地本来就是住宅用地,那么你就要办理报建手续。根据国土规划部门规定的容积率,找设计院设计图纸,然后提交给规划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如果通过了,那么你就有权盖房子了。
3、如果你所在地方由城管之类的机构,你还要把上述审判手续带到城管,办理施工许可。同意了你才能开工。
当然,以上属于普通步骤。如果还有其他手续,例如环境评价、消防检查等等,是另外一回事了。
1,工业企业用地收储,土地使用权人被收储土地后如有安排工业用地安置的,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补助企业新厂区基础设施建设。如被收储土地后不给予安置工业用地或虽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补助企业转产转型。
2,如土地使用权人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土地收储工作的,可按被收储土地面积给予所处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进行奖励。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进入市场,也不能成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一方的出资。
但考虑到当前大量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进入市场,同时也考虑到土地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利用效能,法律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主要为: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是经政府批准转让后,应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转让方按国务院规定缴纳转让房地产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或者作其他处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它是一个与土地和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将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