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盘活的存量土地狭义上讲的是存量土地。当然土地利用是否充分合理是一个相对概念,它既要受制于土地本身所具备的自然条件和自然特征,还必须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的方式与水平、土地使用的制度与政策、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限制等相适应。
盘活存量土地就是要通过明晰土地产权,量化土地资产价值,促使存量土地资产以不同的价格进入相应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土地的产权流动与重组,达到生产要素与土 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盘活土地资源就是将闲置土地利用起来,这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特别是存量建设用地,要及时供地,用招拍挂的方式重新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就是僵尸企业,要搞好土地储备,进行新的国有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其它闲置土地也要有效利用。
重新挂牌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工业用地到期或闲置,那就需要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先储备然后通过重新挂牌另行出让,这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精神,也是杜绝浪费土地的一个有效措施。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当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
2、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
3、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必须招拍挂”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招拍挂”个人认为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4、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一定年期),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承包集体工业用地50年的合同合法,因为集体工业用地是用来发展集体工业项目的土地,个人承包土地搞工业生产,也就是盘活集体工业用地,如果工业用地闲置着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不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根据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集体工业用地可以入市交易,承包就更没有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