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业用地监管工作小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业用地监管工作小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委会收占村民小组的土地不合法。村民小组的土地归小组村民所有,除国家公益性设施建设证购土地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领导无权收占村民小组的土地。
但公共设施建设确需时,可以与村民小组协商并征得同意,妥善给村民合理的补贴款,并鉴文书立字为据。
村委会收占村民小组的土地不合法。农村土地是政府分发给村民的口粮田和联产承包责任田,是经过履行协议合同书签字的,除国家建设大型公益设施购地外,任何单位和领导都无权收占村民小组的土地,如确需要,应与村民小组协商并得到同意和签约方可。
村集体有权收回村小组的地。
1. 村集体作为村庄管理机构,对于村小组所占有的土地有权进行管理和调配,因此具备收回村小组的地的法律依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村内土地的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因此村集体有权对村小组的地进行收回。
3. 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稀缺性越来越凸显,因此村集体会越来越倾向于收回更多的土地进行开发,以满足城市化的需要和村庄发展的需求。
1.
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原则上以幢或者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分割的,还应当符合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布局的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不予独立分宗的,继续沿用共用宗地。对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建筑(构)物应当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2.
对于办公、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食堂等公用配套用房和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者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3.
分割单位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工业标准厂房布置装修应当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实施标准:(1)土地性质为工业仓储用地,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园区(本文所列建筑面积均为地上建筑物面积)。(2)取得合法齐备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3)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该园区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厂房。(4)园区以工业厂房为主,可以建设少量的相对独立的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但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5)园区要有明确的投资运营和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园区的招商、管理、安全和服务。
分割转让要求:(1)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可以在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有固定界限、可以分割、可以独立使用、具有明确和唯一编号的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位。(2)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跨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多层厂房一般不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确需分割的,必须符合经规委会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3)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对原已批建的配套设施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园区,其自持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自持部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4)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可以以共用或分摊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转让。(5)标准厂房的受让人必须是在三河注册、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企业、研发机构和生产性服务机构等法人单位,不得转让给个人。(6)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3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法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业用地监管工作小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业用地监管工作小组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