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意大利工业设计专家讲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意大利工业设计专家讲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强调艺术与设计的相关性,但又是不同的概念范畴。他把造型艺术称为“大艺术”,而设计(建筑和工艺美术)称为“小艺术”。他认为1851年英国水晶宫博览会所暴霹的问题是“大小艺术”不分的社会问题,社会过于强调大艺术,而忽视了小艺术
(2)强调设计为大众服务的社会功能。认为设计应为社会大多数人服务,对“艺术家已经脱离生活、只是沉迷在古希腊和意大利的迷梦之中”、只是为少数人所感动的现状非常气愤。约翰-拉斯金强调设计的民主特性,反对精英主义设计,认为与其生产豪华的产品,不如做些实实在在对大众有用的产品为好。这也是他设计理论强烈的民主和社会主义色彩的体现。
(3)认为设计发展只有两条路可以走,即“时现实的观察和具有表现现实的构想和创造”,设计形式强调“回归自然”,设计师应该“向自然学习”,主张以自然形式代替复古主义的装饰样式。
(4)强调艺术与工业的结合。约翰·拉斯金虽然痛恨水晶宫博览会展品的丑陋,但他认识到工业化和批量生产是人类发展的必然。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statutetheory) 11世纪以后,意大利商业、工业、艺术和文化获得强力发展,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显然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十分不利的,因而迫切需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是指意大利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区别。其中一些基本观点包括:
1. 民法法系:意大利法律属于民法法系,与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在民法法系中,法官更多地依赖于法典和法律规定,而不是先例法。
2. 法典体系:意大利有一部刑法典和一部民法典,这两部法典是意大利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典通过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规定来统一法律适用。
3. 法律简洁性:意大利的法律体系相对较简洁,法律文本普遍较短小。这意味着法律规则更加明确,但也可能导致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困难。
4. 程序法优势:在民事和刑事领域,意大利法律体系更加倾向于使用程序法。这意味着法庭将依据特定的法定程序来审理案件,而不是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和先例。
5. 法商合一原则:意大利法律体系将商法与民法并为一体,不单独设立独立的商法法典。这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其他国家通常将商法与民法分开处理。
这些基本观点概括了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主要特点和差异。然而,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一样,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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